一、民法典规定了遗嘱的形式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了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具体如下: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公证遗嘱,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同一继承有几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以公证遗嘱为准。
二、起草遗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应当是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遗嘱;
2.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不得伪造、篡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遗嘱有效的三大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2.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3.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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