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行为的界限
时间:2023-06-21 08:55:13 2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诈骗罪与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行为的界限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履约能力,行为人隐瞒其履约能力的真相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由于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而不会为履行合同作积极的准备,对无法履行合同造成违约的事实,总是寻找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敷衍了事,携款逃匿,大肆挥霍通过签订的合同获得的财物,或者将财物用于赌博、借贷等与履行合同无关的方面。而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的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故意夸大履约能力是由于认为自己具有完全履约能力或者是为了增强对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感,签订合同后会采取积极措施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努力促使合同的全面履行;对无法履行合同造成违约的事实,一般会承担违约责任且有实际行动;所收取的对方当事人的贷款、预付款、定金等,会用于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因此,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的行为人,即便在现有条件和状况下无法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但只要其有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诚意和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李少平主编:《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一、对于一房多卖谁优先受偿

查封在先的优先受偿。如果房产查封前存在抵押,则房子拍卖后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才能由查封人后享有相应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三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重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从以下方面把握: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

(2)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

(4)行为人对于对方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置;

(5)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

(6)行为人在违约后的表现等。

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地去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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