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后的监外执行收监有哪些变化?
时间:2023-11-10 03:10:09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发现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定或刑期未满,就应当及时收监。不符合条件或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形包括:罪犯具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形、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盲、聋、哑人、系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系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如何及时收监?

根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立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不当,应当立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及时通知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监,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不符合,或者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则应当及时收监。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立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因此,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监,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二、三款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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