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是指某一公司企业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购并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关联交易
关于关联交易问题,不论是首发上市还是新三板挂牌都没有规定关联交易是实质障碍,但是需要着重解释和解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问题。在实践中,有时候可能公允性问题更好解释和论证一些(除非企业有着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意图),而必要性的解释有可能形成悖论:如果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占比较小且不存在依赖,那么这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就存在疑问,既然关联方的交易可有可无那么为什么不能清理?如果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存在很大的必要性,那么可能发行人就对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的疑问,这样可能会损害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
因此,在首发上市过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整合的力度越来越大,很多企业报告期内都没有关联交易的存在。而对于新三板来说,关联交易并没有严格的比例限制。不过对于关联交易问题的判断还是要从必要性和公允性上来判断,如果挂牌企业的关联交易有以下的因素,那么可以考虑不要求强制清理:1)关联交易的发展有着历史的原因和背景;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有一定的合理性。3)关联交易的清理目前阶段不具有可行性或者经济性,目前清理关联交易可能需要付出较大成本而挂牌企业无法承担。4)关联交易目前正在处于逐步规范的过程中,并且有着规范的明确预期。5)在考虑和不考虑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对挂牌企业的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进行对比,以保证投资者对企业有着清晰完整的判断。
2同业竞争
关于同业竞争问题,对于首发上市来说是一条红线,那么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呢?虽然股转公司提出不搞一刀切,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同业不竞争”的解释很难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除非有强有力的反证,否则往往被视为“同业即存在竞争”。
从实践经验来看,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2)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如果确实无法通过上述办法避免同业竞争,则律师应该提出充分证据说明与竞争方从事的业务有不同的客户对象、不同的市场区域等,并存在明显的细分市场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切实可行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担保。(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六)租赁。(七)代理。(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许可协议。(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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