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贿罪的刑法理论中,关于协助者或帮助犯的主观认知判定,关键在于他们对协助他人进行受贿犯罪这一行为的明知以及故意程度。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所谓帮助犯,即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为主要罪犯提供必要援助与支持,从而使得主犯得以顺利实施犯罪或者更加容易地实现犯罪意图的人员。在受贿罪的案例中,帮助犯的行为往往表现为积极提供各种信息资源、进行复杂的人际关系斡旋、精心策划并安排各种交易活动等,旨在协助受贿者实现其非法利益的获取。对于帮助犯的主观认知判定,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考察其是否明确知晓自身所从事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协助他人实施受贿犯罪;
其次,探究其是否存在直接的、明确的协助他人受贿的故意;
再次,评估其是否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将有助于推动受贿行为的顺利完成;
最后,考察其是否与主犯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犯罪目的和利益追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帮助犯的主观认知判定,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充分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若能证实帮助犯确实具备了上述的主观明知和故意,并且其行为对受贿行为的成功实施产生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那么该帮助犯便可被视为构成受贿罪的协助者或帮助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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