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借款人名下的当地房地产是贷款购买的,而对方又在购房,则属于第二套住房。因为目前,借款人贷款购房的数据都是银行通过查询央行信贷信息系统获取的,央行的数据已经接入全国联网。其次,如果购房者在当地购买的房产是一次性付款,由于当地房管部门的数据没有联网,没有通过贷款购买的房产将成为第二套住房认定的盲区。在这种情况下,可享受首套住房的贷款优惠政策。此外,该行强调,除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收入证明、单位介绍卡和银行卡运行账号外,外地购房者申请贷款最重要的是在当地工作满12个月后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如果买家是私人业主,他还可以持有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住房贷款认定标准为:个人申请的第二套住房商品房贷款应遵循“以家庭为单位,再认房”的原则和“贷款认贷”的原则。
但由于目前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通知》规定,第二套住房“认房”原则仅在本地适用。此外,与国务院此前的表态稍有不同,还是考虑到异地自住人员购房的实际需要,《通知》规定,异地自住人员可以申请贷款,但贷款人必须执行二级市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房屋(或以上)。
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的住房套数应根据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套数确定,即以家庭为单位。有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果查询条件暂时不具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实际家庭住房数量的书面信用担保。贷款人核实信用担保不真实的,记为不良记录。”《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快住房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到2010年底,各设区市要基本建立住房登记信息系统。此外,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银行对贷款申请人执行第二次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首先,借款人首次申请用贷款购房,如该家庭已在拟购房地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登记了一套或多套房屋。二是借款人已使用贷款购买多套住房并申请贷款购房。第三,贷款人通过信用记录查询、面对面测试、面谈、必要时探亲等形式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借款人家庭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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