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分为七种:
1、化学品类;
2、辐射类;
3、生物类;
4、特种设备类;
5、电气类;
6、土木工程类;
7、交通运输类等。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和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地铁站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区县一级安全部门进行。信息网络建成之后,市级安全部门可以通过网络针对一、二级危险源的情况和监察信息进行了解,有重点地进行现场监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对各城市的一级危险源的监察情况进行监督。宏观监控系统的设计思想。各城市应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使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更加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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