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权的行使主要方式包括自己使用、授权给他人使用。
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当然可以授权他人使用,收取相应的商标使用费。商标注册人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面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对于驰名商标,注册人更是可以实现跨类保护既不限定于同类或类似商品。
2、转让给他人使用的,需要签署签订转让协议,授权给他人使用的,则需要拟定并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根据《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商标授权的形式
1、独占使用许可
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给被许可人之后,只能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连自己都无权使用,如果自己使用或者再授权其他则属于侵权行为。
2、排他使用许可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简单来说就是商标注册人只能选择一位被许可人进行授权,而被许可人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是并行的,排他许可只能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区内使用该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这种形式比较适合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选择多个人进行许可,使用费相对较低,也算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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