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权利归属
时间:2023-07-02 15:50:15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无效宣告,具体如下:

1、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和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护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至终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可追溯性。但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根据前款规定,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但是,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3)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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