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法规竞合本法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存在完全的法规竞合关系,即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可以完全包括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规定。
当军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时,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论处。
(二)本罪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关系从这三种犯罪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看,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构成要件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为了严惩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本法又将这一条件作为主观构成要件。
另行规定了一个新罪,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从犯罪手段上看,窃取、刺探、收买的构成要件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申是完全相同的;
故意军事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从表现看,是泄露军事秘密,但实质上是军事秘密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因此,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的,或者故意军事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均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论处,不能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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