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者若是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需要对意外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组织者承担40%赔偿责任
昨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曹某发布帖子,组织包括两名原告在内的“驴友”进行户外活动,并收取一定费用,其与原告之间的旅游合同成立。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两被告对“驴友”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充分考虑户外活动的风险性。
近几年民间自发性户外活动悄然兴起。而我国对此尚未建立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责任认定机制。如果把一切危险的法律责任都加在组织者的头上,既会动摇户外活动组织者的积极性,也会阻碍户外活动的健康发展。本案中,涉讼的户外活动有自助游的性质,具有一定风险,原告对此类活动的特点应该知晓,原告自愿参加,即有自愿承担风险的成分。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被告王某和曹某并非直接的侵权人。由于侵权的肇事司机当场死亡,原告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肇事司机的侵权责任,王某、曹某应顺位成为责任主体。
综合考虑此类活动的特点,法院认为王某、曹某应当对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新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王某、曹某分别向李女士和王先生,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3345元和9212元。原告代理人表示,此案的审判对规范我省众多户外自助游组织和“驴友”将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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