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采购合同的程序:
订立合同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书面协议的过程。
一般有以下五个环节:
(1)合同要约
合同建议书是指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请求或建议书,也称为要约。合同建议书应规定订立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和预期对手作出答复的期限,供对手方考虑是否订立合同。建议者不得在答复时限内拒绝承诺。
(2)认可回复
接受要约是指要约被对方接受,双方同意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也称为承诺。
承诺不能伴随任何条件,如果附加其他条件,则应视为拒绝要约和新要约。
新要约发出后,原要约人成为接受新要约的人,原承诺人成为新要约人。
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反复谈判的过程。
(3)填写合同
仔细地填写合同。
(4)谨慎履约
要小心并严格执行签名程序。
(5)司法公证
必要时,应当报见证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公证。
一些经济合同、法律规定也应经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签证。对于没有签证法律要求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是见证还是公证。
采购合同签订的相关问题
1、采购签约权限的规定。
(1)副总经理有权签署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采购合同。2.标的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采购合同需由总经理签署。
2、供应商调查。
签订采购合同前,采购人员就对方的信用(含经营范围、银行资金、履约能力、技术和质量等级、法人资格、签约人是否是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等)进行全面了解。标的总价在100000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应当形成书面比价单,并就对方的情况进行分析。
3、起草采购合同。
采购管理员根据审核的比价单起草采购合同。
4、采购合同审批程序。
采购部长对采购合同文本进行初审。然后报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最后到财务部签章。
5、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1)采购部负责采购合同签订前的合同询价、议价、调研等工作。
(2)财务部和质量管理部配合采购部做好采购合同货款和采购合同标的的质量检验工作。
(3)其他部门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6、采购部、财务部和行政部各留一份采购合同原件,法律顾问留一份复印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不过,法律对公诉案件的整个时限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如果是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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