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20元(含1020元)之下;
4、家庭人均资产在61200元(含61200元)之下;
5、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不得申请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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