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长沙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见下文。
长沙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说明。
【提醒】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其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按照《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不再另行计算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搬迁费】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拆除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其他房屋搬迁费为每户800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1平方米增加8元搬迁费。
【临时安置】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住宅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以产权调换方式交付被征收人现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其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长沙市区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月计算,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4‰,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每月不得低于600元。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因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非住宅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停产停业期限,按三个月计算;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停产停业月数确定。
【扩展阅读】长沙棚户区改造很多奖励与补偿↓↓↓
1、长沙棚户区改造奖励标准
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五项奖励:成新奖励、上浮奖励、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对于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可有提前搬迁奖励。
此外,长沙市还特别设立了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专门针对棚改中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满足一定条件的即予发放。从2014年开始,补贴标准已从原来的5万或8万元调整至15万元。
2、长沙棚户区改造其他补偿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补助。
对被征收人实施最低面积保障的,在实行货币补偿时,应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45平方米之差的补偿价格,其面积差值部分的补偿价格统一按3200元/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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