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免责情形
时间:2023-08-18 09:33:19 4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虽实行无过错责任,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行为;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三:(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2)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3)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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