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银行账户注销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时间:2023-08-05 10:40:20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供的资料为:开户许可证户申请书余的支票鉴卡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盖公章非法人到柜台办理,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盖公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个别银行要国税、地税注销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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