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诉讼时效过了,欠款人不承认
时间:2024-04-30 18:14:42 1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欠条诉讼时效过了,欠款人不承认,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其履行债务,自愿还款。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就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法律规定,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就不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理由,进行抗辩。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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