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定罪处罚规定: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教唆别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教唆犯应按照他在这起共同犯罪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来定罪处罚;2、教唆犯在共同犯罪行为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的,就按照主犯来定罪处罚;3、如果犯罪实施者之前就已经有犯罪的意图,教唆者只是起到了帮助辅助作用,就按从犯来定罪。
法律规定教唆犯罪如何认定
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
1、须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
2、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我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罪,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宜予独立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即足以显示教唆罪之独立性也。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罪成立的要件是,第一教唆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第二必须有教唆这样的行为,第三教唆的人必须为犯罪的人,第四被教唆的人一定要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被教唆的人为未成年,那么教唆罪触犯会加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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