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婚前个人身份得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宅中,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拥有其他住房资源,那么她便可继续居住于该处。何谓公共租赁住宅?这其实是一种由国家主导实施的政策扶持项目,旨在鼓励各类社会参与者通过各种方式筹集新房源或改善已有资源,从而主要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可靠的住房保障措施,作为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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