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负债者需偿还所有的连带债权人的债务顺序方面,有如下详细的判定依据:
首先,当负债者与同一人存在数笔类似性质的债务履行义务时,除特殊情况下另有约定外,其偿付顺序将依照以下的步骤进行处理:
(1)优先负责债务的清偿工作,具体是指先履行已经到期的相关债务;
(2)如果存在多项债务同时到期的情况,则应优先偿还那些对债权人提供保证事项最少或者根本没有提供任何担保措施的债务;
(3)在各项担保金额相等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偿付债务负担相对较重的那一个种类型的债务;
(4)若债务承担责任相同,则应按照债务到期日期的顺序依次加以偿付;
(5)倘若每一期到期日都不相同,则应根据比例来支付相应的款项,以确保公平对待面而言。
其次,在负债者拥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他们必须优先偿还那些得到了担保保障的债权。
再次,如果各方债权人皆未获得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这就需要按照查封和扣压行动实施的次序,循序渐进地偿付所有的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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