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产归扣的主体
就归扣权利人的范围而言,各国一般均规定为除受有被继承人生前特种赠与的继承人之外的其他共同继承人。
2.遗产归扣的客体
第一,除被继承人有相反表示或免除归扣义务之外的,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继承人的所有财产;第二,除生前特种赠与外,还包括遗赠。
3.遗产归扣的方式
遗产归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第一种仅以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财产的价额作为归扣的财产;第二种是混合主义,继承人有权选择返还原赠与物或作价补偿。
4.遗产归扣的免除
第一,意定免除,指如果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免除继承人的归还义务,或赠与为被继承人除应继份以外的特殊权益的,该赠与可免于归扣;第二,法定免除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免于返还受赠财产。
(一)理论基础
1.平等原则的要求
遗产归扣的目的就在于实现遗产在继承人之间的平等分配,避免削弱部分继承人的继承权益,发生遗产分配不公平的现象。
2.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是在继承中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执行遗产分割。
3.与所有权制度之平衡
在继承开始后的归扣程序中,并不要求以赠与物原物的存在为基础,如果受赠人已将赠与物加以处分的,并非要求该继承人将赠与物原物返还,只是将赠与物的实际价值计算到遗产范围中,因此遗产归扣制度并不影响继承人处分财产,也不会不利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二)社会基础
在我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仍然存在普遍的兄弟分家的情形,大部分人基于内心的公平观念认为兄弟分家时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对其应继份额的预付,在之后的继承中理应不分或少分,这与设立遗产归扣制度的目的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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