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债务纠纷严重等情况时,倘若公司有股东出资不足的,有些人就会认为公司设立无效,要求追究设立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但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只是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补充出资等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必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管是货币出资,还是土地使用权、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公司股东应该足额交纳,否则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补足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不足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当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从而认为公司设立无效。
此外,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出资不足的,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充出资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出资不足股东已经履行补充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出相同的要求。
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要是发现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其及公司发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只是怎样认定股东出资补足,怎样调查取证、怎样追责索偿等事宜,一般人往往难以处理,建议最好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提供帮助,这样有利于追责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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