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金额高达三万元之多的赃物收购案件中,通常情况下都将被认定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明知是犯罪所获收益及与其来源息息相关的财物并为之提供庇护、转移、收购,乃至代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掩饰、隐瞒行为的人,应参照相关刑事责任标准加以惩戒,一旦情节严重,其可能面临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的处罚。
至于针对“收赃三万”这一具体犯罪行为的量刑措施,则需要稳妥地权衡犯罪的本质特征、情节轻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以及被告人事发后的认罪悔过状况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倘若犯罪嫌疑人具备自首、主动坦白、立功赎罪,或者积极归还赃款等良好表现,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文5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