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措施是什么
1.查封制度,即由人民法院授命将必须加以保全的财务进行盘点整理之后,庄重地贴上封条并现场就地封存起来,从而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体对其提出异议或处置的一种重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2.扣押行为,是指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规将必须加以保全的财务迁移至特定的场所进行扣留,从而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体对其提出异议或处置的另一种重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在采用查封、扣押财产的措施时,应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妥善保管。
同时,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承担保管被扣押物品的责任,但需明确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售这些物品。
3.冻结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通知,禁止被申请人提取或转移其名下的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使用。
若财产已被查封、冻结,则不应再次进行查封、冻结。
4.除上述三种主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外,法律还允许采用其他一些方法,如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
所谓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要求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要求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也都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时候送达
自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日起,应确保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的被害人或其他依法具备提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其相关权益并适时提请附带民事诉讼。
在侦查、预审以及审查起诉这三个阶段中,对于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资格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并且已被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详细记录在案的情况下,当刑事案件正式进入起诉环节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将此类案件视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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