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每月工资的8%,单位缴纳的比例为单位每月实发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将会全额打进个人养老金账户中,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则按照一定比例打进基础养老金账户中,剩余部分打入个人养老金账户。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先在经力机构服务大厅力理导记,再领取络费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签认册并填写,持登记册在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打印征缴单,持征缴单到地税部门缴;
2、个人到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由经办人品审核、复核人员复核合格后,填写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登记表后缴费。
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口;
2、年龄18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
总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每月工资的8%,单位缴纳的比例为单位每月实发工资总额的20%。一般参保单位先在经力机构服务大厅力理导记,再领取络费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签认册并填写,持登记册在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打印征缴单,持征缴单到地税部门缴。
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邮电企业在职职工,均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录缴费年限。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暂定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以后随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缴费比例。
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即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计算,每年调整一次。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总公司(下称:管理局、总公司)月人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本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单位每年根据缴费情况填写《邮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台帐》和《邮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清单》(表式另发)。
第五条职工个人帐户的《台帐》由单位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按时记录职工个人缴费情况。《对帐清单》应定期发给本人复核,并由本人留存。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新参加邮电系统统筹的职工,从参加并领取工资之月起,暂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第二年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邮电系统统筹前已有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前后可累积计算。
第八条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发工资时,可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不计算缴费年限(如本人和单位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计算缴费年限)。待重新发放工资时再行缴纳其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可累积计算。
第九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邮电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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