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行为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
1、是被继承人生效所立遗嘱,在其去世时生效;
2、立遗嘱的被继承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遗产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的范围之内;
4、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5、不违法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遗嘱设立居住权,登记并非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但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严格适用“自登记时设立”,则会出现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立遗嘱人生前就为特定对象办理居住权登记,此时遗嘱并未生效,但居住权却已经登记设立,如果之后遗嘱无效、被撤销,势必与已经登记设立的居住权产生冲突;第二,若适用登记生效要件,立遗嘱人去世后,如果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特定对象将无法实际享有居住的权利,不利于权利的行使。
对于这个问题,认为遗嘱继承有其特殊性,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应当自继承开始时设立,登记并非生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应当适用该项法律规定。
因此,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设立。
那为什么还要进行居住权登记呢?特定对象在取得居住权后,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是为了公示自己的居住权,当发生争议时,已完成居住权登记的一方受法律保护,可优先享有权利。
综上,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在保障特定对象居住利益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有其重要意义。
当然,在设立过程中还要注意一些特殊的规定,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和我聊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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