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特殊的遗产继承案,法院经审理确认由人工授精孕育的孩子也享有继承权。
张云(化名)和丈夫婚后6年不育,经查丈夫患有无精子症。夫妇俩决定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生子。2004年1月,张云成功怀孕。然而当年4月,丈夫被查出癌症晚期。病逝前两天,他留下遗嘱,声明孩子不是自己的,坚决不要,并且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予父母,别人不得有异议。丈夫去世5个月后,张云生下了孩子。但公婆却持该遗嘱要求媳妇和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搬走,无奈张云将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
庭审中,双方围绕丈夫死了生育权由谁决定,试管婴儿有没有继承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张云的公婆坚持认为,儿子已经在遗嘱中说得很清楚,孩子不是他的亲生骨肉,不同意将孩子生下来,其更没有继承权。张云的代理人则认为,生育权是夫妻共同权,既然丈夫在人工授精申请书上签了字,就表明他认可了孩子的身份。这个孩子在法律上当然具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剥夺。至于遗嘱的内容,房子虽在男子名下,但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云本人有处分这一财产的权利,而且他们的遗腹子作为法定第一继承人,也有继承权,因此遗嘱应认定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遗嘱在先”原则,遗产处理时应按遗嘱处理,但对于遗嘱效力认定,根据有关司法精神,张云丈夫生前签下了“人工授精申请”,即承认了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但在遗嘱中却以人工授精为由否认了孩子的亲子身份。同时,他将房子赠予父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他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该遗嘱应为无效,张云所生的孩子享有继承权。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房产的一半归张云,孩子继承另一半中的三分之一,张云的公婆继承另一半中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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