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原告当事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案件相关资料等按规定开庭时间到法院参与庭审,在开庭时原告方有依法为自己陈述的权力,具体陈述方式应该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灵活掌握。原告可提前通过网络查询相应信息了解庭审程序。一般需在开 庭前到达法院,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进入法院需过安检必须出 示身份证才可进入,开庭前负责案件的书记员会 进行电话联络,然后到相应法庭就坐,书记员清点当事人和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 事人身份并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原被告可进行庭辩,最 终法官宣布审判结果,原、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在开庭笔录签字确认,庭审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 证 言;(三)出示书证、物 证、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 定意见;(五)宣 读勘验笔录
二、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 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 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 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根 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 )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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