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男女双方之中有任何一方希望解除婚姻关系时,均有权通过相关部门介入调停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婚姻诉讼。
同时,就当前法律制度所倡导的立法精神和实际操作经验来看,以下两类重婚行为并不被判定为重婚罪行:
首先,夫妇之中有一方基于无法忍受虐待而选择外逃并在此之后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不属于重婚罪范畴之内。实际上,现代社会中,由于封建传统观念及家庭内部矛盾等等多种复杂因素的综合作用,夫妇之间出现虐待事件的情况并非罕见。倘若这其中某一方,特别是作为女性角色的一方,因为不堪忍受虐待而选择外出躲避,继而在外又与他人缔结了新的婚姻关系的话,由于这类重婚行为的产生主要源于其对虐待行为的反抗动机,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比较轻微,因此,通常不应当将之认定为重婚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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