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义务人向受害者支付的赔偿金内容广泛,涵盖了多项重要费用,例如:
医疗费用、误工补贴、护理服务费用、交通出行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膳食补给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补充等;
其次,若受害人身受伤害且达到伤残程度的,其需要的赔偿金将进一步包括残疾赔偿金、伤残辅具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持续治疗而产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这些费用同样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并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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