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在股东权益发生转让之后,原来的股东将不再承担转让之前公司所产生的任何债务责任。
但是,也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原股东在作为股东期间存在未能完全或是部分履行出资的义务,然后就把自己持有的股权进行了转让,这种情况下,他们仍然需要对公司之前的债务负责。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我们应当了解到,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的组织体,它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因此依法享有所属的财产权。
同时,对于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公司必须负起全责,用公司所有的资产来偿还。
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只需要以自己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上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同样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只需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上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原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故意隐瞒了公司的债务状况,从而给受让方带来了经济损失,那么受让方有权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原股东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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