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采取楼房置换方式
二、被拆迁的房屋、土地补偿标准
(一)住宅用房
1、拆迁证件齐全的房屋,实行拆一补一的原则。主房(建筑面积)不足48㎡的可置换到48㎡;超过48㎡不足60㎡的可置换到60㎡;超过60㎡不足72㎡的可置换到72㎡;超过72㎡不足84㎡的可置换到84㎡;超过84㎡不足96㎡的可置换到96㎡,同时折旧后建筑物现值按新置楼房成本价格置换面积。
2、折旧后建筑物现值的计算方法
砖混结构按800元/㎡;砖木结构按600元/㎡,两种结构的房屋均按50年使用期计算。
主房建筑面积(㎡)×平米造价
计算公式:现值=------------------------×剩余年限
50年
3、折旧后建筑物现值按新置楼房成本价格置换面积。
卫星镇置换楼房的计算方法:现值(人民币)÷1700元(楼房建筑成本)=楼房面积(㎡)
县城置换楼房的计算方法:现值(人民币)÷2000元(楼房建筑成本)=楼房面积(㎡)
(二)院子按宅基地使用证的确权面积(减除主房占地面积)的10%置换楼房面积。
(三)在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其它附属房屋以现金方式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檐高砖木结构
(焦渣屋顶)砖混结构
2.0-2.5m(含2.5m)350元/㎡(建筑面积)420元/㎡(建筑面积)
2.5m以上-3.0m(含3m)420元/㎡(建筑面积)500元/㎡(建筑面积)
3.0m以上(无屋内外装修)500元/㎡(建筑面积)620元/㎡(建筑面积)
注:檐高3.0m以上且有内外装饰,有上下圈梁,混凝土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650-770元,院墙红砖的每延米213.67元(高度不低于1.8米)有外墙砖装饰的,每延米300元。
(四)在合法用地范围内的畜禽圈舍及畜禽,经双方协商给予现金补偿。
(五)如被拆迁人不同意按上述标准补偿,可由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补偿。
(六)现有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1:1置换底商,房屋现值按40年期限折旧,折旧后现值置换楼房面积(计算方法同住宅用房)。
(七)搬迁补助费、停业停产补偿费
1、搬迁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主房建筑面积补偿一次搬家费,计:25元/平方米。
2、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补偿一次搬家费,计:25元/平方米。
3、停产停业(证照齐全)补偿费:按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按每平米30元、其它非住宅按每平米2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八)已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但尚未建房的,参照农村宅基地审批进场、进城的方案执行。
三、奖励政策
对积极配合拆迁,在规定奖励期限内前5天签订协议的居民给予重奖。奖励方式两种,由被拆迁人任选其一:一是现金奖励,二是安置楼房面积奖励。即:
第一天内签订协议的奖励现金5万元或奖励25平米楼房;
第二天内签订协议的奖励现金4万元或奖励20平米楼房;
第三天内签订协议的奖励现金3万元或奖励15平米楼房;
第四天内签订协议的奖励现金2万元或奖励10平米楼房;
第五天内签订协议的奖励现金1万元或奖励5平米楼房;
逾期不享受奖励。
四、房型选择及调整方法
1、被拆迁人根据应置换面积选择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县城安置楼房户型为建筑面积:70平米、80平米、90平米、100平米、120平米;卫星镇安置楼房户型为建筑面积:80—90平米,90—100平米,100平米以上。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五、搬迁期限
被拆迁人自安置房正式分配之日起,30日内腾清原住房,并移交给拆迁人。
六、置换楼房的标准
(一)选择搬迁到卫星镇进行安置的,安置楼房为多层;选择搬迁到县城进行安置的,安置楼房为高层、小高层。
(二)入住条件:
1、卫星镇安置楼房为砖混结构,县城安置楼房为框架结构。
2、楼层高为2.8米—3米;商业层高为3.3米—3.6米。
3、楼单元入口门为对讲门,户门为普通防盗门,室内为普通木门,窗为塑钢窗。
4、室内毛坯房标准:
(1)客厅、卧室水泥砂浆抹面赶光压实;
(2)厨房、卫生间墙面水泥砂浆抹灰、搓麻面;
(3)水泥浆地面搓麻面预留20mm厚留给用户再装修;
(4)室内采暖:地暖;
(5)外装修与小区规划楼房一致。
(三)房屋质量标准以唐海县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为准。
七、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方案由县拆迁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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