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的几项规定》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
1、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2、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3、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4、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涉外婚姻结婚具体有什么限制
(一)涉外婚姻结婚办理过程中,关于结婚条件的限制。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中国法定结婚年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如果是外国人、港澳台等人士,在内地结婚的,必须满足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求。
2、非自愿的。欺骗或受胁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销婚姻,所以也不能结婚。
3、已有配偶的。中国实施一夫一妻制,法律禁止重婚,所以有配偶的不能再结婚,即使外国一方法律规定与我国不同的,也必须遵循我国法律规定。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如果是外国人需要相关证明文件,证明结婚双方没有密切血亲关系。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同时,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2、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六个月的。
(二)涉外婚姻结婚办理过程中,关于结婚所需的证件、证明材料的规定。
对于涉外结婚,还涉及到证明文件的问题。我国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要求外国人在我国与中国公民登记结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护照或者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证件、材料不全、不合法的,不予登记结婚。
根据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在中国缔结涉外婚姻关系仍然要适用我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不因为婚姻是“涉外”的而有所不同或者实行“较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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