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买卖机动车后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过户,但机动车交通肇事后卖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卖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机动车卖出后卖方已经不是实际控制人,卖方从机动车上也不再获得利益,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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