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只要是属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对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予以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接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被害人自诉的案件,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就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将其追捕归案后,都可以进行追诉。这样规定,是因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时候,说明对犯罪行为已开始追究,如果受诉讼时效限制,犯罪分子就可以利用追诉时效的规定,钻法律空子,以逃避应受到的制裁。因此,对这类情况规定不受时效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防止由于司法机关不履行职责或者司法腐败而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刑法也规定了时效的另一种例外,以补救司法机关过错而导致被害人利益得不到应有保护的情况。根据这一规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和单位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要求司法机关对侵犯本人、本单位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制裁,但司法机关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或者受理的,对犯罪分子的追诉就不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为解决百姓告状难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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