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法院判案的“依据”或“标准”,法院判案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大小和比例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3)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出具的文书,是证明力较高的书证,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结论是错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认定书的结论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说认定书是“重要”证据。(4)但是,在当事人有确实证据证明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是错误的时:法院有权根据证据情况,重新确定事故中双方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比例,也就是说:不再采纳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法院判决不执行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1、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对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下是量刑规定和部分法律解释,想了解更多可以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全部内容。
2、刑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5、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相关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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