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背景、目的、意义
(一)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背景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不断扩大,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已然成为了一个中心话题。然而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对征地给予补偿,对补偿的原则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补偿的标准规定不科学,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救济程序存在诸多不足,对补偿费的分配根本没有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由此导致实践中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及时充分合理的补偿,从而引发大量征地补偿费分配争议。鉴于此时事热点,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作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并提出实践上可行的制度建设,以此完善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方面的理论和制度。
(二)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目的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赖以生存的根本,征收农村土地后如何管好用好分配好征地补偿款这是当前农村工作中一个事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稳定农村稳定发展大局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征地补偿的历史源流及其性质、我国现行农村征地补偿立法的现状及征地补偿费分配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探讨,并建议从宪法的高度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以及在立法中注重提高、拓宽征收补偿费的标准及范围,丰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正确处理农民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从而完善我国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程序,使国家征地程序畅通无阻,农民根本利益得到保障。
(三)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意义
目前,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难以界定,深层次原因是集体财产私有化无现成的规律可循。实践中,纠纷较多的是安置费发放纠纷、青苗费补偿纠纷及国家实行撤村建居过程中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以及地价不合理而引发的行政纠纷。不断有权益受到侵害的村民与政府或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引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上访,甚至闹事,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1]为此,通过理论上的研究,力争在目前条件下,找出一条调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纠纷应当主要依靠村民自治,法院有度介入,运用多元化机制调解,调判结合的实践之路,并提出按农龄分配征地补偿费的设想。对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完善和适用,及乡规民俗的依法自治作用的发挥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有利于避免或少发生群体上访案件,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研究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建议完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制度,有利于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对于公平、公正的保护每一个村民的合法权益,理顺集体财产和村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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