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是必须告知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必须告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n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n(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n(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n(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n(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n(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n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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