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本办理人身份证
二、设定依据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宿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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