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行为。一旦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受理机关就有以下的法律责任:
一、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
二、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下列(《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根据下列(《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情形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并加盖注销标记。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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