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项目逾期未完工如何处理
1、可以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包括交付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
2、发包人对承包人造成的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因此,发包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是损失计算的标准实践较难掌握,处理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计算。其中,三种具体的处理利息起算标准: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有哪些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6.发生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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