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房屋交易合同之后,倘若有一位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产生了异议并希望解除契约,那么对于守约方所遭受的种种损失,对方当事人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些赔偿包括了直接损失(亦即为维护这份合同而付出的购房款项、中介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利息等)以及因未能履行合约而可能造成的潜在收益的损失,俗称“房屋价差”。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的一方应该全盘考虑并负责任地提供补偿;
赔偿的具体范围应该涵盖:
用于购买该房地产的基准价格与现阶段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
当买卖双方之间的违约行为符合既定的协议条款或者法定的解约条件,但是且没有出现任何法律上或实际上的履行障碍时,合同仍可正常维持和执行;
因此,两位契约当事方都有权依照彼此在前期合同中确定的违约条款来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此类状况之下,若有哪一方想要终止这份合同,他们应以之前商定好的违约条款为依据来获得适当的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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