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寻衅滋事罪中的所谓纠集行为,我们必须明确其真实含义。
它通常是指有组织性地,通过引导、协调或招募等方式来召集他人完成一系列的寻衅滋事活动行为。
在众多的共谋犯罪案件中,纠集者往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并拥有主导性的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如果一个人被法院裁定为纠集者,他们将被视为主犯,需要承担起主要的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而且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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