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侦期限应当是一个月。在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时,出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再者,对于进行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且以两次为限。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问题
若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决定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释放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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