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由哪些当事人签订
融资租赁合同由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以融物为手段的合同。其核心是融资。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实质性特征。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三、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
1.购买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符合承租人要求的租赁物。由于买卖合同的内容与承租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这项义务意味着此时买卖合同的效力要受制于租赁合同。
2.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应当履行相关的义务。首先,出租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要求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以保证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其次,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实际受领租赁物,使承租人享有与受领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让他人或者设置抵押,以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
3.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在发生这种索赔权让渡的情形下,出租人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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