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故意杀人中止”的解释为:行为人产生故意杀人意愿并且做出了犯罪预备,或者在还没有实行完毕就放弃了犯罪的想法和行动,没有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为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不予以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对于中止犯罪的要求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中止犯罪的有效性。也就是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中止了;而没有对他人造成生命危险,此为故意杀人中止。
2、在行为人虽然中止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之后,没有完全阻断或者阻止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威胁;而导致他人死亡,此为犯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
3、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上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罪犯的表现为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中的自信过失是行为人能预见他人的生命会因为自己的行为而受到一定的威胁;而且自己认为能够防止他人死亡的后果发生,由于行为人对自己的能力、技术、对避免他人死亡的预防措施过于自信;并且轻信不会产生对他人造成死亡的结果,最后还是发生了他人因为行为人的不当行为而死亡。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是指本应预见并且有义务预见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重视导致他人死亡,也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的标准
是行为人有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并且有产生他人死亡的事实;并且这个事实要跟这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产生必定的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张某和王某二人为夫妻关系,在日常生活中两人总是吵架;张某认为作为丈夫的王某没有对这个家庭负到相应的责人,张某又知道了王某在外面有一个第三者。心灰意冷的张某买来毒药,想趁王某不注意的时候放在王某的饭碗里面;让王某吃下去可以导致王某死亡。然而在将毒药买回家之后张某又不敢投毒,即将毒药放在厨房隐蔽的地方;过了一段时间,王某一人在做饭的时候误毒药当做调料放到菜里吃下去了,张某回家的时候发现丈夫王某已经中毒身亡。
本案中,张某已经产生故意杀人的行为,并且做了犯罪预备,虽然自行中止了犯罪行为;但是没有阻断或者阻止对他人生命的威胁,而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如果张某在犯罪中止之后将毒药及时的销毁,也就不会产生王某死亡的后果了。所以此案件可以判定张某为故意杀人中止以及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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