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3-7-20
法规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2]45号)精神,改革现行的公物处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的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管好国有资产,减少财政流失,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范围:
1、罚没物品。指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或判处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罚没物品。
2、追回赃物。指执法机关依法追回不返还的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包括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案件)的财物。
3、运输(机场、车站、码头),邮政等部门的无主货物。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按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包括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等)及其它需要的变卖的公物。
本细则所称的执法机关包括:
(1)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行政执法机关,如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商品检验等部门;
(3)国家经济、技术管理部门,如交通(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林业、外汇、城建、土地管理、技术监督、烟草专营、医药卫生、防疫、劳动安全及其它国家经济、技术管理部门。
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物的处理
1、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物品和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经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七日内,必须委托指定的拍卖行按照拍卖程序公开拍卖,不得交由其它拍卖行或商业渠道作价处理,更不允许部门、单位和个人隐瞒、截留、转移、调换、挪用、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否则财政部门有权扣减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中扣交,同时按违犯财经纪律严肃处理。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
2、其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拍卖行可采取招标或定向拍卖方式,首先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
3、粮油商品由拍卖行在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就地拍卖。鲜活商品,执法机关可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就是拍卖。
4、罚没物品中的违禁品,按国家现行规定交由专管部门处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场。罚没物品中的假冒商品根据其使用价值专项处理。
5、县以下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单位依法收缴的财物,原则上按隶属关系上交县级主管单位,由县级主管单位交由指定的拍卖行公开拍卖。如无拍卖行的,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拍卖程序公开处理,基层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变价处理款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办理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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