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物拍卖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拍卖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拍卖市场监管的通知》(岳政发[2005]17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岳政发[2009]24号)和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物拍卖市场监管的通知》(临政发[200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公物拍卖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应我市范围内所有公物拍卖,包括公有动产和不动产。
第二条所有公物拍卖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并接受市公物拍卖市场监管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需经拍卖处理的公物,产权单位在取得市公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后,及时到市公物拍卖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商务局,电话:3723325)备案,由市公物拍卖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临湘市公物拍卖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国土、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市公物拍卖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出具《临湘市公物拍卖审查意见书》的,国土、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不得受理。
(二)市公物拍卖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宗公物拍卖实行监管并全程参与,包括拍卖企业的遴选、拍卖会的举行和拍卖后的确认。
第三条对拍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一)拍卖企业在进入我市拍卖市场之前,必须向市公物拍卖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准入审批,除依法审定企业资质外,还将对该企业历来公物拍卖的综合情况进行审查,对社会诚信度不高、业务水平较弱、不能保证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拍卖企业不予审定。没有通过市公物拍卖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准入审批的拍卖企业,不纳入我市公物拍卖企业遴选范围。公物拍卖企业遴选逐次确定。
(二)每宗公物拍卖活动,被纳入遴选范围的拍卖企业必须认真做好拍卖方案,认真参加遴选。
(三)拍卖企业在我市公物拍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黄牌警告,直至取消在我市范围内的公物拍卖资格。
1、受到执法部门查处的;
2、违反《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
3、不能保证被拍卖公物取得应有的、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经营水平较差的;
5、不服从监督管理的。
第四条每宗公物拍卖活动,拍卖企业在进行工商备案之前,必须先到市公物拍卖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临湘市公物拍卖审批表》,工商部门根据市公物拍卖市场监管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办理每宗公物拍卖的备案手续。根据市政府公物拍卖专题会议要求,没有到市公物拍卖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公物拍卖审批手续的,工商部门不予备案受理。
第五条市监察局对公物拍卖活动实行廉政监督。
(一)对未按要求拍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应公开拍卖的公物而擅自处理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二)未按要求公开拍卖的公物,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违规办理手续的,由市监察部门督促撤销或解除。
(三)在公物拍卖活动中,凡涉事人员一旦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不法行为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