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连带责任的规定:
1、夫妻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债务方面。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留下的债务,除特别约定的个人债务外,其他的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连带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双方当事人可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达成协议,但是协议当中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能够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比如说第三人对于离婚协议知情,那么可以产生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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