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11月6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路人因受小狗惊吓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原、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
2008年6月8日21时许,原告樊某在小区健身器材旁锻炼身体,被告陈某带着饲养的家狗从此经过时,狗突然向樊某扑来,樊某因受惊吓往后躲时摔倒,当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腕关节粉碎性骨折。后因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双方未协商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支付医疗费等共计1万余元。
被告认为,原告的摔伤完全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小狗并未扑向樊某,只是叫了几声,狗以为是有人挑逗,就先追谁,樊某的摔伤与其并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因受狗的惊吓而导致慌忙躲闪,不慎摔伤的,其造成的伤害与有受狗惊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理应赔偿原告一定的损失。
最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原、被告双方工作,陈某也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当即拿出4000元补偿给樊某。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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